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56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6日以拟与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私下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