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1583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103号科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化家,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西614路七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龙翼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614中路108号北侧***一层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苑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峰公司”)、古田县龙翼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翼地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被告正峰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对科苑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本、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科苑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980000元,后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正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案在审理期间,科苑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正峰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系科苑公司、正峰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计15320元,由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122.72元,减半收取计16061.36元,由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曦 人民陪审员 江 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