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935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七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路东城***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供被告地址的的补充材料或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缴纳公告费。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提供被告地址的的补充材料、且未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