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83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09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七支路西园新村5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南区1号楼3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