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恢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余山。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盐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2.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黎祥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蔡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