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7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莲池乡生物加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05699557XU。
法定代表人:冉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龙,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炳金,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炳草岗临江路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87M。
法定代表人:苟维玲,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炳金、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云2327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原审未查明发包人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事实,判决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倪芳燕
审判员  李金平
审判员  王文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