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1民初18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代理诉讼人:**(特别授权),系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2010244183. 委托代理诉讼人:**(特别授权),系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1710781449. 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临江路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87M。 委托代理诉讼人:***(特别授权),系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4201410168892.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 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