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282号
原告:攀枝***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18号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3145612068。
法定代表人:程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云南天外天(攀枝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5424,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方朝彬,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国贸大厦)港兴宾馆。
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临江路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168892,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攀枝***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朝彬、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9元,减半收取4269.5元,保全费2933元,合计7202.5元,******联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