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7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临江路一村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508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柱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云232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000元及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6日的利息2205元,合计62205元;二、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46291元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劳务费及利息62205元,并申请在对***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时,由被执行人天柱公司承担46291元的一般保证责任,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主债务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后,执行情况如下:一、***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登记、无税务登记、无保险登记。二、***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3.41元;在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有存款65.76元;有网络资金13.47元。上述2笔存款在本案前已被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网络资金13.47元予以扣划执行本案执行费。三、***名下登记有东风牌机动车一辆,车辆号牌为:川DC××**。现该车下落不明,本院2021年10月29日予以查封。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表示对该车不予处置。四、被执行人***在本案之前均有系列案被执行,本院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五、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经本院通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22年10月10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后,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仍不能履行债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柱公司在46291元内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强制执行。并于2022年10月8日强制扣划执行了被执行人天柱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6291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已按(2022)云2327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对被执行人天柱公司予以解除相关强制措施,屏蔽其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综上所述,对被执行人***未调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一般保证人攀枝花市天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