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四方路桥设备材料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组织机构代码:2043542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四方路桥设备材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58292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79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组织机构代码:7847016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四方路桥设备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姚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