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11民初1971号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