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523号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01680A。
法定代表人:刘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连贵,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385512。
原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二栋二单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6978260D。
法定代表人:刁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天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