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2008号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0168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104201811063039。
被告:攀枝花市真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第五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1997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真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