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慧目盈家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03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016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3039。 被执行人:攀枝花慧目盈家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购物中心D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5M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慧目盈家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403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慧目盈家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攀枝花慧目盈家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44470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等合法费用,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56元、执行费574元。 二、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上述费用的银行存款及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变价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