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1013号
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0168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3039。
被告:攀枝花市真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第五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1997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真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攀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