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201号之四

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69481。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凯,四川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7579686F。

负责人:杨军,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191186。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璇,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一通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通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0元,减半收取计26,9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95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英

审判员 苏 敏

审判员 蒋春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