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智鸣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7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万年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7256067U。
法定代表人:杨明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191186。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职务:董事长。
被保全人:梁本富,男,汉,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本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本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87889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2021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3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本富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87889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后要求执行该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本富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87889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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