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川0182民督2号
申请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B-201。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晓彬,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7月29日,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彭州技师学院安置房一期工程(二标段)消防报警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834375.18元、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届满时返还质量保证金834375.18元,在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材料费3369387.21元。申请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834375.18元、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材料费3369387.21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834375.18元、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和材料费3369387.21元。
申请费15609元,由被申请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懿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