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157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
委托代理人:贾牟,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东方国际4-1-5-1号。
法定代表人:石坤鹏。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191186。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
委托代理人:田晓彬,四川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洪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