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2851号
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棠香北街5号附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宗娅,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东段64号。
法定代表人:王翼。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B-201。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
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重庆贝州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