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4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88号B-201。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泽芳,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段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补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