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1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田其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宁市蓬溪县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