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业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民初714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大傅宅村**。 委托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下大路****。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div> 原告***诉被告绍兴凯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