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

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8366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02680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梽粒,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68854K,,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洪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广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02元,由原告常州市杰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庄娇
书 记 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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