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25民初6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系***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加明建司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40023005W,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0年11月15日,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加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