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521民初5838号
原告:李某,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省泸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