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343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8月8日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越西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川34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1日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3088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合同款人民币373088元未受偿;
二、终结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川34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婧
审判员 袁容
审判员 赵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