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破申3号
申请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
实际负责人:胡敏,该公司经理。
2020年2月22日,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经四川省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于1988年3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9368000.00元,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土木建筑工程、水利电力工程、公路、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上范围凭资质证经营);销售:玻璃钢、蓄电池、机电设备(不含汽车)、机械配件、农机配件、电工器材、五金工具、日杂(不含烟花爆竹)、钢材、水泥及制品、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2019年7月凉山州国兴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经审计,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18283023.51元,负债总额账面数21858156.90元,累计亏损3575133.39元。2020年2月18日,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启动破产清算工作。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称:公司现有退休职工193人,留守人员3人;公司于2007年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系经四川省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经审计,截止2019年5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账面数18283023.51元,负债总额账面数21858156.90元,累计亏损3575133.39元。为此,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批复同意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启动破产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企业法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条件。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肖波
审判员 袁荃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