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破1号之三

申请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袁敏。

代表人:肖路绿。

2020年8月3日,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财产为0元,无法支付破产费用,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2月22日,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7日依法指定四川丰润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经审查对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债权进行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对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债权予以确认。因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宣告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2020年9月8日,本院对管理人清理的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无破产财产予以确认。经确认,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无破产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的规定,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继续执行职务至破产清算工作有关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毕时止即终止执行职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的有关遗留问题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49.00元,由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肖波

审判员  袁荃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