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庙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迎宾路**号。
负责人:***,该分理处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昌利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苟利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庙分理处申请执行西昌利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异议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琪
审判员杨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