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组织机构代码2130001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
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