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

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组织机构代码2130001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09991260-7。
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西昌水电工程公司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