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学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巫云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学院院长。

上诉人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4民初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兴公司上诉称,成兴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一组,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确定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攀枝花学院可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成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杨

审判员 宋小平

审判员 周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远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