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29号
原告(反诉被告):攀枝花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450959630R。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攀枝花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中,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12836J。
法定代表人:巫云浩,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攀枝花学院与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缓交反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缓交至2020年11月29日,但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该期限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冯明钢
审 判 员 刘 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倪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