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27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龙,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本金35000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