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进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5265,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312836J。

法定代表人:巫云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权斌,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