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10181号之二
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港高新产业园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福荣。
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由原告开源塑业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剑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