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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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3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303022705。
法定代表人:陈梓轩。
委托执行代理人:黄宇龙,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81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称:有牌号为×××的凯宴牌汽车一辆,有牌号×××的途锐牌汽车一辆,无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本院交付上述车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交付。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中国XX银行内有余额8068元,其余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的凯宴牌汽车一辆,有牌号×××的途锐牌汽车一辆,本院均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7日止),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768元,执行到位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36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