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广场****-2。组织机构代码730302270。
法定代表人:谢福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胡多兵,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11民初5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7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花园××号楼××室不动产已设置抵押,本院已登记查封。截至2020年8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11执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如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