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1005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根,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广场2幢14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303022705。

法定代表人:谢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欢,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恒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