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4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平巷2号附3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一4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1831329P,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 法定代表人:代均。 ***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依据(2022)川0402民初21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查,202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川0402执1319号及之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本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之后,该案本院已不能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申请人应在破产案件启动后申报债权。如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申请人再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梁 毅 审判员 黄 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