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八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104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397838。 被告:四川八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773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明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小区横街14-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1325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子午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南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8413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八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明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四川省子午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