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8月7日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1831329P。
法定代表人:代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调查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402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