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身份证号:51082419********。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474567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29-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1831329P。 法定代表人:代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调查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402民初53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