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竹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43436W。
法定代表人:张仕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成彬,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竹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板桥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36899202523。
法定代表人:唐旭光,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攀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竹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攀仲裁字第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宝
审判员 邓 华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尧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