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415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海,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草坪街12号。
负责人:但启云。
被告: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法定代表人:杨松。
第三人:胡伟,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胡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古十月
人民陪审员  陈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