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瑞翔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泰隆大厦东塔楼2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万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
法定代表人:张仕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瑞翔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元顺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60981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申请人瑞祥公司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金憧公司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竹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应付工程款8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竹河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调查,上述应付工程款截止2019年10月16日尚未办理结算,双方也未对上述应付工程款进行诉讼。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憧公司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瑞祥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仕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