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402民初1044号
原告:**,女,汉族,***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210356573。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花园紫辰苑14-2-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58202189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重庆市合川区号。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234343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攀枝花金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287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下岗职工,属于自行创业。被告在2011年9月20日将金海世纪城二期B段挡墙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在2011年12月25日前将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在2013年11月5日前办理了结算,按照被告当时告知的税率为7.9%,税管费为31126元。直到2014年6月30日前,扣除税管费后,被告欠挖土石方工程款198255元未支付。因此原告在2014年6月30日向东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经调解后被告愿意支付所欠土石方工程款,原告就在2015年1月19日撤销了诉讼。在2015年2月16日支付了A段余款2000元,在2015年2月17日被告***的母亲支付了B段工程款50000元,该金额在(2017)川0402民初3195号案件中已确认。之后被告仍欠款4287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到现在仍未支付。
被告金憧公司辩称,我是因为金憧公司欠我的债,公司没有能力偿还,才把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我,这样我就可以使用公司的资质,公司以此来抵了债,我对公司之前债务都不清楚。2017年公司法人才变更为我,还有很多手续还没有完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大兴物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物业服务合同》、《龙江云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管费收据》,拟证明原告是龙江云洲小区的物管公司,被告是龙江云洲75栋1单元2-3的业主,于2017年6月7日开始装修,事故发生时,被告的房屋正处于装修期;
2.维修工作单、关于电梯进水损坏的情况说明、楼层平面图(复印件)、照片63张,拟证明2017年6月29日凌晨75号楼因被告的不当装修导致雨水从被告家流入两部电梯造成损坏;
3.《物料销售报价单》、《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快递单,拟证明电梯更换零部件均是因进水引起,更换电梯零部件的费用为50822元;
4.证人证言,拟证明因为2017年6月29日电梯进水造成电梯损坏。
被告**、***对第1、2、3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认为电梯进水不是被告装修造成的。被告对第4组证据中祝子玉的证言无异议,对**的证言有异议,因为**曾告诉被告当天其家中的阳台也进水了的。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照片4张及视频资料,拟证明排水系统设计不合理,被告隔壁有违建行为,造成雨水不能及时分流;
2.电话通话清单打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事发第二天早上9点27分才通知被告**;
3.不动产权证一份,拟证明二被告是涉案房屋的业主。
原告大兴物业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实开发商设计的排水系统有问题,电梯进水的原因在于被告,在其未进行装修之前未发生此类事件。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物业发现问题后,首先对问题进行处理之后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然后再通知被告,此并不违反告知义务。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0日,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龙江云洲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托大兴物业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2017年6月7日,**、***开始对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龙江云洲小区3幢1单元2-3号的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拆除了客厅阳台的玻璃门及厨房的一面窗户及墙体。2017年6月29日凌晨,攀枝花市突降暴雨,攀枝花市东区龙江云洲小区3幢1单元楼外平台的雨水流入正在装修的**、***共同所有的房屋内,水再从屋内流出,流入到该单元的两部电梯井内,造成该单元两部电梯损坏。后大兴物业请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两部电梯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50822元。
另查明,龙江云洲小区3幢1单元2楼有业主在楼外平台修砌了围墙,修砌的围墙亦会对楼外平台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院认为,雨水从攀枝花市东区龙江云洲小区3幢1单元楼外平台流入正在装修的二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内,水再从屋内流出流入到该单元的两部电梯井内,造成该单元两部电梯损坏。但龙江云洲小区3幢1单元2楼的业主在楼外平台修砌了围墙,修砌的围墙亦会对楼外平台排水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系二被告的装修行为造成的楼外平台的雨水流入二被告正在装修的房屋内,再从屋内流出,流入到该单元的两部电梯井内,造成该单元两部电梯损坏的事实,且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得二被告的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攀枝花大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元,由攀枝花大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