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471号之三
原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车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圣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六圩港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达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40.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