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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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089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车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10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杭州翌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7号1幢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FJCK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翌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