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089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车站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10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杭州翌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7号1幢8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FJCK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翌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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