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西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46号 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43。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1XXX。 法定代表人:汪X。 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3550号。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477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477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99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