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446号
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43。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1XXX。
法定代表人:汪X。
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与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陕0111民初3550号。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477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XXXX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9477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99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喻 彤